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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环保十大典型案例之三:费县某轻金属精密成型公司利用暗管、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8-01-11 临沂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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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给大家带来的是费县某轻金属精密成型公司利用暗管、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暗管、渗坑排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地、塘、井和沟、渠等。

看案件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对费县某轻金属精密成型公司进行随机抽查时,发现其脱膜废水通过地下管道输送至厂区渗坑内存放。其情节构成“暗管、渗坑排污”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县环保部门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拆除暗管、渗坑,处以5万元罚款。并将暗管、渗坑排污行为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1、该案属于“暗管、渗坑排污”情形。《环境保护法》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零容忍”,规定除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外,同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2、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机制,是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也是工作常态。任何排污单位都不要心存侥幸,有则改之,闻者足戒。

往期回顾:

第一期:临沂市兰山区某塑编加工厂有机废气直排案

第二期:沂水县某环保技术公司机动车检测数据造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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